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9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兴路集悦城A区17栋102。
法定代表人:宋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329号金禾田商务中心L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鼎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松达电梯有限公司(松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松达公司支付给***等人的72005元,是代鼎兴公司支付的款项没有依据。二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要求上不符合程序和法律的要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松达公司将工程款项支付给第三人,应当经鼎兴公司同意或授权,或其他法定理由,在鼎兴公司与***等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将款项支付给他的人过错应当由松达公司自己承担。本案应当追加***等人为第三人以查清案件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有理有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松达公司主张其代鼎兴公司向***等5人支付了工程材料款及工资共计72005元,***等是鼎兴公司指派到涉案工程项目具体施工的工人,松达公司提交了载明工程项目为“深圳市赛格通信市场工业大厦自动扶梯结构加固工程”的《工程材料结算证明》、《临时工工资结算表》。鼎兴公司辩称松达公司支付给***等的工程款是其他项目的,但未提交松达公司与***等人存在其他工程项目用工的证据。也未能提交涉案工程项目的材料款及工资的支付凭证。结合双方二审确认***等人在松达公司付款之后未再主张权利的情况,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松达公司垫付的72005元应当扣除合同余款,驳回鼎兴公司要求松达公司支付合同余款4300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鼎兴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鼎兴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