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宿州市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4281号
原告:宿州市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四山村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闵清县坂东镇乃裳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市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宿州市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州市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由原告宿州市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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