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18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佳凤,宿州市瑞影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政府路1号综合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73079D。
法定代表人:王云莺。
被告:**,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