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唐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194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远,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唐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过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BE9ER9P。
法定代表人:唐德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清,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阳春,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1769C。
法定代表人:杨玉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四川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强,男,生于1988年11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云回水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314538129W。
法定代表人:汪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唐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云回水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琳娜
人民陪审员  李廷梅
人民陪审员  夏宗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