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766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生于1963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81年8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1769C。
法定代表人:杨玉琴,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华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费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