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97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资阳市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1769C。
法定代表人:杨玉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0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DKX9K。
法定代表人:翟鑫,经理。
被告:彭永钢,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彭永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都万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