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1654号 原告:成都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河路282号2栋1层2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金府路西段2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