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28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宋村乡前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西成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治市长兴北路23号永盛名邸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成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民终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成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20万元,剩余执行款承诺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428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