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锦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诸暨市锦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451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诸暨市锦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锦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