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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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451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诸暨市锦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锦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