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6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300米路东。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5732037K。
法定代表人:刘占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刘占明,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范县濮城镇沟寨村**,身份证号4109261969********。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给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170万元工程尾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170万元予以查封(以实际欠付为准),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支付。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