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32487号
原告: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394951。
法定代表人:樊友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573203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原告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殷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