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江西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201号创新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凌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