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胜利东路绿景花园**号楼*单元*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豫0902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