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泓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马军法、郑州市泓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581民初620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马军法,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郑州市泓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89号8号楼2单元13层8-1305,现办公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江山商务广场522室。
法定代表人:杨现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童阳,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军法、郑州市泓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泓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童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1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三、四月份,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泓景公司承建的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工地务工,被告马军法系原告所务工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完工后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费。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11760元未予给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工资款,二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马军法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泓景公司答辩称,欠条是被告马军法和原告之间的约定,泓景公司不清楚事实,与泓景公司无关。被告马军法从泓景公司承包了部分劳务,有劳务合同。原告不是泓景公司员工,泓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被告泓景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各自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过庭审举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泓景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被告马军法(作为承包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碧桂园翡翠湾10#楼东单元室内及公共部位墙地砖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郑州市经开区花马街和禄达街交叉口碧桂园翡翠湾工地,工程价款529710元。被告马军法确认原告***在上述工程共出工51工日,工资款13260元,借支1500元,下欠1176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马军法为碧桂园翡翠湾10#楼东单元室内及公共部位墙地砖装修工程承包人,原告***受被告马军法雇佣,向马军法提供劳务,被告马军法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176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马军法支付劳务费11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泓景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军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17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被告马军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
人民陪审员  秦程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郗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