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民初1784号
原告:临沂顺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临沂顺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顺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顺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顺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由临沂顺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