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保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民终1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D座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8260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咸阳市杨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陕西保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常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79504155。
法定代表人:殷保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上诉人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告陕西保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上诉人陕西广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