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国能沥青施工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4民初54号
申请人:六安国能沥青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区乡纵二路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X07489。
法定代表人:姜跃,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白湖镇裴岗街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06415L。
法定代表人:洪励,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六安国能沥青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50万元,账号:12×××51。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50万元(账号:12×××51)。
本裁定送达后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