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8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97-2号
原告: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洪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魏才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9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小区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小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凌海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