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执保530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裴岗街道**(系原白湖镇计生办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06415L。
法定代表人:洪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000元财产。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宫为凤、***名下位于巢湖××××号房屋【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C0××97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