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新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财保12号

申请人:无锡新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查桥段。

法定代表人:王云芝,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北路1号科创商务大楼F22

法定代表人:许惠良。

申请人无锡新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0546.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无锡新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无锡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函等材料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546.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