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2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润丽,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四村4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怀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女,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风控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信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3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陷责任期的认定问题,涉案工程存在两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时间相隔两年之久,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保期从2014年4月10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竣工验收、双方约定情况以及工程实际交付情况。二是工程质量问题为本案重要争议之一,一审法院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处理过于简单。应当查清六建公司是否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一审中,铁路信号公司就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若不具备鉴定条件,缺陷责任期内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与退还质保金的具体数额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3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 6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霍翠玲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李 淼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