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5号
申请人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系该公司员工,住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
申请人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遗失的出票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出票人为宝鸡南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号为1040005224707961,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为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