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志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志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某建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33-1号
申请人:辽宁志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岩,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某建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冶。
申请人辽宁志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某建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财保17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建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