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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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83执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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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政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伟,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108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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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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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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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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