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1242号
原告:山东塑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5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U4J2K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乳山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镇政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5552157770。
原告山东塑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塑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塑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塑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54元,由原告山东塑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