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吉润美建材商行与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4民初3032号
原告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吉润美建材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路红星世界家具家居广场内。
业主史吉娣。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木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吉润美建材商行诉被告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吉润美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0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