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高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411民初4451号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高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高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高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高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1元、减半收取15200.5元,由原告常州高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英怡
书记员  杨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