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恒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2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31973M,住所地常州市清潭木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恒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46100105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俞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恒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常州恒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结欠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24760.06元。该款由常州恒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4日前一次性向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其公司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理中。后,本院执行到位1383272元,余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2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