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侯振纯、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民初35号
原告(案外人)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16#楼2#-3#间104号。
法定代表人宋树学,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侯振纯,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被执行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振纯、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60元,减半收取14480元,由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庞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