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与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1817号

原告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仙人岛。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系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树学,系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辽宁巨力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智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宛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