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树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90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张树武支付的工程款280634元,并自2019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申请执行款欠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型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户60.72平方米六层楼房,因位置、楼层及年代较长,价值较低,考虑被执行人***患脑梗且与儿子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6台车辆,几乎全部处于报废状态,且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0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高 岩

审判员 :孙晓辉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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