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宏鑫门窗有限公司、阜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1322号
原告:阜新市宏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四合路99号。
法定代理人:郑柏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祥林,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民族工业发展园区南端。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16#楼2#-3#间104号。
法定代表人:宋树学,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