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269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址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阜新市海州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16#楼2#--3#间1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诉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2889.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缴费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