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2民初774号
原告:临城县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
法定代表人:宋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宪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临城县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城县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立案。原告临城县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爱朝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