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威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2283号
原告: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7160。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洁、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威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阴山北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47W0524。
法定代表人:高超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威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江苏津宜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