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2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
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开年,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给付78725元及其他费用,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已另案【(2017)苏1023执恢276号、(2018)苏1023执恢257号】处置,申请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23执32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华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