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23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开年,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扬州欧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23执22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玉华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