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403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教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50530174U。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山西晋建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075509899D。
法定代表人:侯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建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并主动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晋040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郜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