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7001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3732675G。
法定代表人:范广琼,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阁,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53494139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施龙,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杨进,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2412。
被申请人:杨洪兰,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淮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50530174U。
法定代表人:杨**。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诉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施龙、杨进、杨**、杨洪兰、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施龙、杨进、杨**、杨洪兰、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姚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金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