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7001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3732675G。
法定代表人:范广琼,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阁,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53494139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施龙,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杨进,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杨洪兰,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淮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50530174U。
法定代表人:杨**。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诉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施龙、杨进、杨**、杨洪兰、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苏0812民初7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施龙、杨进、杨**、杨洪兰、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杨进、杨**、杨洪兰、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施龙、杨进、杨**、杨洪兰、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清偿案涉借款本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全部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宏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施龙、杨进、杨**、杨洪兰、淮安市玉鹏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姚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琇
书记员金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