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县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8号楼125、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73036190T(1-4)。

法定代表人:刘丙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

法定代表人:许良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4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2月0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2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有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本市内)、有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不足)、传统查控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市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   向   前

审判员 刘晨晖审判员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春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