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刘丙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滨水路**>

法定代表人:胡晓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蒙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终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公司就案涉工程量及工程量的增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是***起诉的根本原因,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更是一、二审法院应当审理和查明的事实,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待证事实未予审理和查明。双方未能就工程量的增减达成一致意见不应当成为一、二审法院是否准许鉴定的前提条件,案涉工程价款能否通过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应由专业鉴定机构依法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反诉时提供的《欠条》以及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6日已就涉案工程予以初步核算,同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高庙、大庙粮库多付工程款92,154元。注:提供1,334,106元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款一次性清账(倒退税金及补预埋件审计后的款项发放),零账及工人工资全部结清(由***结清)。”该欠条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可,同时***在一审时亦依据此欠条的形成时间提出起算未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根据欠条内容,***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公司予以返回税金。***未按合同约定和《欠条》承诺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未缴付税金,故其主张**公司欠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够充分。一、二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经芳

书记员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