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2266号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制办主任。
被告:新疆柏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08号新世纪小区1栋15层C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柏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2967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