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辰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辰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来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辰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中山北路27号院14号楼1**6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来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以南60号院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新疆鸿辰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来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2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来旅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