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zxcds1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隋国辰。
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齐文。
本院在执行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及收入14637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095.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