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4004号
原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隋振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青,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翰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荀文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