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501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随镇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710号高A二层。
法定代表人:杭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9.64元,现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由***负担。
审判员  阮文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