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随镇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河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10号高A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8.3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将诉讼请求由325,220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由***负担,剩余6,153.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