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允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泰和路358号辰轩小区高层住宅楼24层24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允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允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2722.1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允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41.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允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