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新2323行初17号之一   
 
原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座603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卓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锦华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
原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晶源公司)与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呼图壁县人社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西部晶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部晶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鞠凤娟
审判员齐梦程
人民陪审员林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